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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长富与蒋敏杰、江苏大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常州市建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富,蒋敏杰,江苏大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常州市建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562号原告:朱长富,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生,安徽省安庆市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清,江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敏杰,男,汉族,1946年1月6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江苏大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常州市建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泰山路江南春晓80号。法定代表人:邢和平。被告:陈斌,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朱长富诉被告蒋敏杰、江苏大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长富于2017年8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敏杰、江苏大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斌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朱长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长富对被告蒋敏杰、江苏大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74元减半收取计6237元,由原告朱长富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 判 长  曹利勇人民陪审员  顾益波人民陪审员  李效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