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254号原告:梁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仕,承德县全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祝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池艳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