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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254号原告:梁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仕,承德县全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祝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池艳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