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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贠霞、城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贠霞,城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246号申请执行人:贠霞,女,1995年10月26日生,汉族,城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分公司主管,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城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71号(天津市北方制衣总厂院内主楼一层、六层)。法定代表人:肖娜,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贠霞与被执行人城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02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