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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黄大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存根)(2017)鄂0302执1472号十堰市驭城工贸有限公司:你(单位)与黄大荣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02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一、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指:1、十堰市驭城工贸有限公司自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大荣工资3500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承担执行费50元。二、强制执行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抗拒执行的进行拘留。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妨害执行的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全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账号:17×××77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承办人:杜韬电话:1800728****.8472967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