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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任辉与杨秀华、杨隆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辉,杨秀华,杨隆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471号原告:任辉,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隆尧县。被告:杨秀华,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隆尧县。被告:杨隆辉,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隆尧县。任辉(任少辉)与杨秀华、杨隆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任辉(任少辉)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辉(任少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任辉(任少辉)负担。审判员  褚瑞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冠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