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任辉与杨秀华、杨隆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辉,杨秀华,杨隆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471号原告:任辉,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隆尧县。被告:杨秀华,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隆尧县。被告:杨隆辉,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隆尧县。任辉(任少辉)与杨秀华、杨隆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任辉(任少辉)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辉(任少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任辉(任少辉)负担。审判员 褚瑞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冠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