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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2财保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2财保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工业园区森赫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东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郁,山西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霍州市鼓楼东街188号。法定代表人:王永革,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晋1082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51970元(期限为2017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8日)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5197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卫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