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4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宗振南与新疆牛牛劳务有限公司、吴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振南,新疆牛牛劳务有限公司,吴建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4民初1516号原告:宗振南,男,1992年1月4日出生,现住伊宁县。被告:新疆牛牛劳务有限公司,具体地址不详。法定代表人:李建,该公司经理。被告:吴建平,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原告宗振南诉被告新疆牛牛劳务有限公司、吴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宗振南于同年8月14日以被告新疆牛牛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公司的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振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振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5元,由原告宗振南负担。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俐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