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吴磊与唐道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磊,唐道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1204号原告:吴磊,男,l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被告:唐道毅,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吴磊与被告唐道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吴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勾清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