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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吴磊与唐道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磊,唐道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1204号原告:吴磊,男,l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被告:唐道毅,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吴磊与被告唐道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吴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勾清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