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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4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胡家国与胡庆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国,胡庆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486号原告:胡家国,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胡庆告,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胡家国诉被告胡庆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胡家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整、利息伍万捌仟元(58000元)整,合计人民币壹拾伍万捌仟元(158000元)整;2、报刊登载费用壹仟陆佰元(1600元)由被告胡庆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胡庆国因生意急需周转,于2013年5月27日从原告胡家国处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整,约定3分利,被告胡庆国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以转账形式归还原告胡家国利息24000元,从2015年年底至2016年2-3月份,通过其哥哥胡庆超以现金形式归还原告胡家国利息捌万元(80000元)整,合计归还原告胡家国壹拾万零肆仟元(104000元)整,尚余款本金壹拾万元(100000元)整、利息伍万捌仟元(58000元)整,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胡庆告不予理睬。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时归还欠款,以保障原告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家国曾以同一事实起诉被告胡庆告,我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皖0403民初1050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8月2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胡庆告公告送达,公告期届满日为2017年10月1日,公告期满后该民事裁定视为送达生效。但原告胡家国在(2017)皖0403民初1050号裁定尚未生效前于2017年7月14日又向本院以同一事实提起对被告胡庆告的诉讼,故对原告胡家国的起诉,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家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92元,依法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茹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芙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