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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金清、黄国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清,黄国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74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清,男,1955年9月7日生,汉族,住柳州市高新开发区。被执行人黄国居,男,1962年11月23日生,壮族,住柳江区。张金清与黄国居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国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金清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7267元及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黄国居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慰宰审 判 员  钟光城代理审判员  卢献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