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董晓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董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98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董晓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长国民证经字第1385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晓娟银行存款人民币456650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 周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