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更臣与马清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更臣,马清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966号原告:郭更臣,男,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马清林,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郭更臣与被告马清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郭更臣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更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更臣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郭更臣负担。审判员 陈继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