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易唯唯诉李昶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2155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唯唯,李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2155号原告:易唯唯,女,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力夫,男,1980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特别授权。被告:李昶,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唯唯诉被告李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唯唯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易唯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唯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易唯唯负担。审判员 罗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