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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易唯唯诉李昶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2155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唯唯,李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2155号原告:易唯唯,女,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力夫,男,1980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特别授权。被告:李昶,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唯唯诉被告李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唯唯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易唯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唯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易唯唯负担。审判员  罗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