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执6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庆辉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庆辉,鲁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6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新干县京惠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35658170-7。法定代表人:黄福生,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刘庆辉,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被执行人:鲁霞,女,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庆辉、鲁霞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庆辉、鲁霞的银行存款¥30000元。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需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庆辉、鲁霞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旷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