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91执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时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时超,赵悬华,时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91执保1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地址:济宁市高新区洸河路22号新闻大厦1号楼。负责人:谢渭源,行长。被执行人:时超,男,汉族,1981年8月4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赵悬华(时超之妻),女,汉族,1981年2月5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时丽娟,女,汉族,1988年8月2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时超、赵悬华、时丽娟、周振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891民初1758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申请执行,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时超、赵悬华、时丽娟、周振生的下列财产中价值850000元部分:时超、赵悬华房产(济宁市任城区李营镇栗乡村中心路47号平房);时超房产(位于任城区李营镇农贸市场商业楼A-12号,建筑面积134.49平方米);时丽娟房产(位于任城区李营镇农贸市场商业楼A3,建筑面积:135.409平方米);时超车辆(鲁H×××××,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码:LGBLZAE00AY072205,发动机号码:Z455707)。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毅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旭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