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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士献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333号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某,住安徽省临泉县高塘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喻可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勤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