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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终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有法、陈和法赌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有法,陈和法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63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有法,男,1953年2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小学文化,住义乌市。2004年12月28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二千元;2005年2月26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一千五百元;2005年3月11日因阻碍执行公务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08年3月6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2015年1月14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2016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义乌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毛建英,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陈和法,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初中文化,住义乌市。2016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和法、陈有法犯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浙0782刑初11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有法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有法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与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有法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有法撤回上诉。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刑初11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晓   鸣审 判 员 曹益军审判员赵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斯   蓓   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