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恢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行申请执行自贡市川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赵国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行,自贡市川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赵国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恢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行。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梁元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自贡市川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法定代表人:赵国常,经理。被执行人赵国常,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住四川省荣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自贡市川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赵国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通知确定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6)川0302民初8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自贡川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荣县C2-xx号(荣国用第89xx号)土地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上述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自贡川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荣县河C2xx号(荣国用第893xx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拍卖,拍卖变价所得价款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礼平审 判 员 杨 斌人民陪审员 雷小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