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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民终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民终5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1月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1983年1月5日出生,回族,文盲,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7)宁0402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愿意按原判决执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萍审 判 员  苟改莉代理审判员  闫儒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