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3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许伟山、魏淑玲与漳州市捷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伟山,魏淑玲,漳州市捷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3204号原告:许伟山,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魏淑玲,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漳州市捷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翰林上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62847948Q。法定代表人:陈泉全,经理。原告许伟山、魏淑玲与被告漳州市捷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许伟山、魏淑玲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伟山、魏淑玲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漳州市捷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伟山、魏淑玲撤诉。案件受理费667元,减半收取334元由许伟山、魏淑玲负担。审判员 刘建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冠龙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