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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毕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1355号原告:毕某,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被告:傅某,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原告毕某诉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毕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毕某负担。审 判 员 李继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要欣欣书 记 员 解继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