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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财保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师永明、师艳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师永明,师艳红,马非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财保31号之一申请人:师永明,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南和县,住。申请人:师艳红,女,汉族,1981年06月17日出生,系南和县,住。被申请人:马非坡,男,汉族,1979年03月15日出生,系永年县,住。申请人师永明、师艳红与被申请人马非坡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冀0527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马非坡所有的车牌号为冀D×××××重型普通货车予以诉前保全,保全采取扣押方式。扣押期间禁止其过户、变卖等行为。(扣押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师永明、师艳红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保全一案,现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庭外已达成了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非坡所有的车牌号为冀D×××××重型普通货车的诉前保全,解除扣押。案件申请费240元,由申请人师永明、师艳红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