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慧君与王鹏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君,王鹏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553号原告:王慧君,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鹏举,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满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君与被告王鹏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慧君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计372.5元,由原告王慧君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刘学敏人民陪审员 李田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