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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慧君与王鹏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君,王鹏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553号原告:王慧君,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鹏举,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满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君与被告王鹏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慧君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计372.5元,由原告王慧君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刘学敏人民陪审员  李田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