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嘉峪关润翔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水利工程地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润翔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水利工程地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2492号原告:嘉峪关润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嘉峪关市政和街新华中路54号楼417号,信用代码91620200599541101D。法定代表人:宋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嘉峪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水利工程地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469号东瓯国际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郭金喜,该公司经理。原告嘉峪关润翔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水利工程地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原告嘉峪关润翔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峪关润翔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峪关润翔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78元,减半收取计54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桃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