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1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1民初350号原告:张某某,女,1993年3月2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阳高县龙泉镇龙泉现代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陈某某,男,1993年7月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阳高县龙泉镇龙泉现代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润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