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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1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1民初350号原告:张某某,女,1993年3月2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阳高县龙泉镇龙泉现代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陈某某,男,1993年7月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阳高县龙泉镇龙泉现代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润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