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财保1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利霞、王忠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利霞,王忠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财保130号之二申请人:张利霞,女,1986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临漳县。系张福林女儿。被申请人:王忠良,男,1978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临漳县。担保人:韩燕红,女,1981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临漳县张村集乡东街村。申请人张福林因与被申请人王忠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王忠良驾驶的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价值中的6万元予以保全。2017年7月21日,担保人韩燕红自愿以其银行存款50000元为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本院予以冻结。现申请人请求撤回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物应予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韩燕红的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