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凤台县凝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朱允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台县凝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朱允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659号原告:凤台县凝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刘集乡凤利路杨刘村。法定代表人:靳玉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斌,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朱允可,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台县凝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允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台县凝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凤台县凝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台县凝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凤台县凝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亚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