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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执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重庆市合川区华兴煤业有限公司杨菏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重庆市合川区华兴煤业有限公司杨菏沟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2129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华兴煤业有限公司杨菏沟煤矿。申请人孙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华兴煤业有限公司杨菏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华兴煤业有限公司杨菏沟煤矿在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财政所有款尚未领取,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已向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财政所送达协助执行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华兴煤业有限公司杨菏沟煤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3执21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曼审 判 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雨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