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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3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侯华、王艳芳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侯华,王艳芳,李志彪,温惠,刘玉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960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该公司职工。被告:李侯华,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艳芳,女,1971年1月出生,汉族,籍贯同上。被告:李志彪,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温惠,女,196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玉玲,女,197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侯华、王艳芳、李志彪、温惠、刘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杨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