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财保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与被申请人成都华西府都医院有限公司、孟德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华西府都医院有限公司,孟德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财保1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负责人:张翼,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然,女,汉族,1987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身份证号码:,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申请人:成都华西府都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孟德如。被申请人:孟德如,女,汉族,1974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身份证号码:。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与被申请人成都华西府都医院有限公司、孟德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川0108财保1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成都华西府都医院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行账户内的存款3800000元予以冻结(账号:);限额200000元对被申请人孟德如名下位于彭州市天彭镇房屋(权)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华西府都医院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行账户存款(账号)的冻结,限额3800000元。解除对被申请人孟德如名下位于彭州市天彭镇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晓梅审 判 员 彭有志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