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纯耀与程泽见合伙协议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4执恢95号吴纯耀: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吴纯耀与被执行人程泽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湘0724执恢95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已产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85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程泽见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24700元并承担诉讼费209元。在执行过程中,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该部分内容已于2017年8月14日由本院实际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8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程泽见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吴纯耀24909元这一部分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吴纯耀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70元已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8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7)湘0724执恢95号程泽见: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吴纯耀与被执行人程泽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湘0724执恢95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已产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85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程泽见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24700元并承担诉讼费209元。在执行过程中,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该部分内容已于2017年8月14日由本院实际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8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程泽见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吴纯耀24909元这一部分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吴纯耀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70元已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8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