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民终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绍奋、张振勇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绍奋,张振勇,吴泽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终9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绍奋,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勇,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庆元县。委托代理人:徐淑华,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泽成,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现住浙江省庆元县。上诉人沈绍奋因与被上诉人张振勇、原审被告吴泽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庆元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6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绍奋于2017年7月13日收到本院《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后,至今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绍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晓红审 判 员 黄 明审 判 员 吴金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海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