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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赛阳与张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赛阳,张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703号原告:华赛阳,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张倩男,女,199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赛阳与被告张倩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赛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倩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赛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赛阳撤回对被告张倩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华赛阳负担。审判员  吴霞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