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赛阳与张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赛阳,张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703号原告:华赛阳,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张倩男,女,199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赛阳与被告张倩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赛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倩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赛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赛阳撤回对被告张倩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华赛阳负担。审判员 吴霞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