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张桂梅与王永专、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梅,王永专,唐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2032号原告:张桂梅,女,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才水,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福星,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专,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唐李,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原告张桂梅与被告唐李、王永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张桂梅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桂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桂梅负担。审判员 曾惠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伟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