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田昌庆与古蔺县三和煤业有限公司、甘我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昌庆,甘我忠,古蔺县三和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368号申请执行人:田昌庆,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甘我忠,男,1968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古蔺县三和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699179808Q。法定代表人甘我忠,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5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甘我忠、古蔺县三和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甘我忠共同所有人钱作琴在古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有住房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甘我忠共同所有人钱作琴所有的坐落于古蔺县古蔺镇迎宾路168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甘我忠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朱红艳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