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谭玉青、张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谭玉青,张胜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128号原告:呼伦贝尔市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建设大街109综合楼2号楼。法定代表人:车忠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楣,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玉青,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张胜利,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呼伦贝尔市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玉青、张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呼伦贝尔市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呼伦贝尔市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呼伦贝尔市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秀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