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02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谭玉青、张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谭玉青,张胜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128号原告:呼伦贝尔市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建设大街109综合楼2号楼。法定代表人:车忠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楣,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玉青,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张胜利,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呼伦贝尔市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玉青、张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呼伦贝尔市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呼伦贝尔市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呼伦贝尔市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秀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