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葛某1与赵某1、肃宁县付佐乡葛庄村明德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1,赵某1,肃宁县付佐乡葛庄村明德小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905号原告:葛某1,男,200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法定代理人:葛某2,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系原告葛某1父亲。。被告:赵某1,男,2007年出生,汉族,住肃宁县。法定代理人:赵某2,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赵某1父亲。。被告:肃宁县付佐乡葛庄村明德小学,住所地:肃宁县付佐乡葛庄村。法定代表人:裴铁权,男,系付佐乡葛庄村明德小学校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18号。负责人:于立峰,男,系公司总经理。。原告葛某1与被告赵某1、肃宁县付佐乡葛庄村明德小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葛某1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葛某2负担。审 判 长 李景汉审 判 员 李京华人民陪审员 李崇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