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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某申请恢复执行韦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恢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89年10月23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韦某,男,1984年5月2日出生,苗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628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杨某申请恢复执行韦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韦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2月22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杨某人民币80000.00元,承担诉讼费900.00元、执行费11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某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经济来源,本院已经将其列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杨某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韦某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经济来源的准确线索,导致该案暂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8民初87《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济洲审 判 员  吴维常审 判 员  舒山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龙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