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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执恢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荆宪春诉王起刚、齐齐哈尔市龙西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宪春,王起刚,齐齐哈尔市龙西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恢296号申请执行人荆宪春,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王起刚,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西牧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生效的(2004)龙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起刚、齐齐哈尔市龙西牧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起刚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上交书面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02执恢29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立新审判员  谷庆君审判员  解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