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执恢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荆宪春诉王起刚、齐齐哈尔市龙西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宪春,王起刚,齐齐哈尔市龙西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恢296号申请执行人荆宪春,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王起刚,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西牧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生效的(2004)龙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起刚、齐齐哈尔市龙西牧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起刚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上交书面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02执恢29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立新审判员 谷庆君审判员 解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