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6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浙江信杰工贸有限公司、俞杰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信杰工贸有限公司,俞杰锋,周慧,李惠杰,俞香林,浙江金润工贸有限公司,浙江信润工贸有限公司,李志飞,王晶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6657号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望春东路100号。负责人:蒋智飞。委托代理人:施金鑫、李攀,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信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石柱镇阳山。法定代表人:李惠杰。被告:俞杰锋,男,汉族,1986年3月21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周慧,女,汉族,1988年1月10日出生,住永康市。被告:李惠杰,男,汉族,1964年11月16日出生,住永康市。被告:俞香林,女,汉族,1966年5月1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告:浙江金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俞杰锋。被告:浙江信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志飞。被告:李志飞,男,汉族,1987年3月14日出生,住永康市。被告:王晶晶,女,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浙江信杰工贸有限公司、俞杰锋、周慧、李惠杰、俞香林、浙江金润工贸有限公司、浙江信润工贸有限公司、李志飞、王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慧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江南南苑东路219号701、801室的不动产(房产证号:jn00025368、jn000253**;土地证号:永国用2014第12013、120**号)。保全价值人民币1135877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慧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江南南苑东路219号701、801室的不动产(房产证号:jn00025368、jn000253**;土地证号:永国用2014第12013、120**号)。保全价值人民币113587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冰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