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827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玉苏甫巴拉提与和静县儒林泰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苏甫巴拉提,和静县儒林泰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567号原告:玉苏甫巴拉提,男,维吾尔族,籍贯新疆库车县,无业,现住新疆库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哈尔古丽,新疆和静县和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和静县儒林泰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静县。法定代表人高志刚,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玉苏甫巴拉提与被告和静县儒林泰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玉苏甫巴拉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苏甫巴拉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玉苏甫巴拉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玉苏甫巴拉提负担。审 判 长 董 中 斌审 判 员 阿曼古丽人民陪审员 白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 员代 丽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