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西安北方秦川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绿地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北方秦川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绿地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北方秦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钊,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宝春被执行人:陕西绿地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兆森,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西安北方秦川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绿地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北方秦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