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74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寿锋、李顺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寿锋,李顺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4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周寿锋,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李顺行,男,195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顺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顺行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顺行名下可供执行的位于贵港市××××号房屋(房产权证号:10××72)一幢,该处房地产于2017年7月21日以人民币766485元的价格网络拍卖成交。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将该房产现场移交给买受人黄禄克。本院再次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顺行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及车辆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顺行在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7)桂0802执1356号案件中有应收履行款,申请执行人周寿锋依法申请参与对该案履行款的分配。本院依法将相关申请材料函告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周寿锋同意本案进入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重新申请时,应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骥审判员 陈菲勇审判员 张 波二○一七年八月十四书记员 韦宝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