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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字4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富君与邓海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君,邓海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字4113号原告刘富君,男,1989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邓海英,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委托代理人杨冰,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富君与被告邓海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富君于2017年8月1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富君撤回起诉。诉讼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刘富君负担。审判员 肖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林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