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江艳与程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艳,程森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2186号原告:江艳,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程森林,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艳与被告程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江艳因被告程森林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江艳负担。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