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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3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要市得意宝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肇庆南帝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要市得意宝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肇庆南帝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83民初2136号原告:高要市得意宝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蚬岗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5563424-7。法定代表人:梁杰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展雄、麦耀星,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南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蚬岗镇蚬一、二(土名)“鹅田、大圳”(高要市得意宝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598985165E。法定代表人:董国清,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高要市得意宝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南帝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要市得意宝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麦耀星、被告肇庆南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国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要市得意宝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在解除合同前的租金617429.38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23日止,按合同约定的85358.9元/月计算);2、被告立即腾退所占用的厂房、办公室、厂区空地等场地,并向原告支付场地占用费¥72000元【参照原《租赁合同》厂房每月租金按¥10元/㎡计算,厂房面积4800㎡(减半计算),暂计算2016年8月24日至11月23日期间的厂房场地占用费,但应计至被告全部机械设备等搬离之日止,即¥72000元=¥10元/㎡×(4400㎡÷2)×3个月】;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被告租用原告所有位于高要市蚬岗镇工业园的厂房及空地,土地证地籍图号为104040802。2013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补签了《租赁合同》。被告因拖欠原告租金而被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支付租金680948元(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前),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判决后,至今被告仍有大量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占着原告的厂房、办公室和厂区空地未腾退。2015年12月11日,被告将原公司名称高要市南帝新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肇庆南帝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租用原告物业却拖欠租金,违背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在解除合同前的租金617429.38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23日止,按合同约定的85358.9元/月计算),被告仍有大量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占着原告的厂房、办公室和厂区空地未腾退,应支付占用费72000元(按厂房10元/平方米,厂房面积4800平方米,自2016年8月24日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3日止)两项合共689429.38元。被告肇庆南帝新材料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在2015年底将我公司的设备和物质搬进原南帝的厂房。在我公司的储罐区水泥地上铺满了沙子,由他们使用,再向我方拿租金不合理。原告也是股东之一,而且梁杰新还欠我方部分款项。梁杰新还欠我方部分供电系统、配备系统等开支总投资50多万。梁杰新的叉车拿走了,写了欠条,又没给钱,原告也承认事实,我公司仓库设备配件、新空调拿去做彩石系统,有照片为证,原告也承认我公司的所有设备都被原告占用。职工的宿舍里电器设备也被占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8日,高要市得意宝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将自有的座落于肇庆市高要区蚬岗镇蚬一、二(土名)“鹅田、大圳”高速路口之(车间、职工住宅楼、办公大楼),房产证编号分别为4799195、4227878、4227879租赁给高要市南帝新材料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以下主要条款:第一条:甲方(指高要市得意宝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同)将位于高要市蚬岗镇工业园的厂房国土证籍证图号104040802,其中的厂房4800平方米、原空地2762平方米水泥地面6465平方米(含厂区道路及广场公摊面积),办公楼首层360平方米,出租给乙方(指高要市南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同)使用,第二条1:合同租赁期自2012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第二条2:租金交纳及计算办法:从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工业厂房按¥10元/月㎡,水泥空地按¥3元/月㎡,原土地空地按2元/月㎡,办公楼首层按200元/月间。乙方按季度交租,先交后用。第三条,保证金,乙方在签订合同后10天内交付保证金10万元。之后,高要市南帝新材料有限公司拖欠了租金,高要市得意宝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高要市南帝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租金并解除《租赁合同》和《宿舍租赁合同》,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粤1283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高要市得意宝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南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和2014年6月28日签订的《宿舍租赁合同》;二、被告肇庆南帝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55668元租金(计算至2015年12月底)给原告高要市得意宝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该判决书自2016年8月14日生效,2016年8月24日可申请执行。2017年8月7日,本院组织了原、被告双方到高要市得意宝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肇庆南帝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察看并拍照,原告所诉属实。另查明,2015年12月11日,高要市南帝新材料有限公司将名称变更为肇庆南帝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283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事实,高要市得意宝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出租厂房、办公楼、厂区空地租给高要市南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租金计算至2015年12月底。由于高要市南帝新材料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将租赁的厂房、办公楼、厂区空地清场腾退给高要市得意宝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故此,自2016年1月1日起,高要市南帝新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租金给高要市得意宝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现高要市得意宝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请求计算至2016年8月24日[(2016)粤1283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期间的租金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同理,高要市得意宝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请求高要市南帝新材料有限公司腾退出所占用的厂房、办公楼、厂区空地本院也予支持。对于占用费问题,原告请求减半收取,是其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应予采纳。对于肇庆南帝新材料有限公司认为储罐区水泥地上铺满了沙子,由原告使用,再向我方拿租金不合理,原告也是股东之一,而且梁杰新还欠我方部分款项,梁杰新还欠我方部分供电系统、配备系统等开支总投资50多万的抗辩意见。从现场察看可知,肇庆南帝新材料有限公司所租赁该厂房、办公楼和厂区场地还没有清场,故此,应当交付租金。至于梁杰新个人是否拖欠肇庆南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款项,与高要市得意宝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厂房、办公场地给被告肇庆南帝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不应在本案合并审理。肇庆南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肇庆南帝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的租金617429.38元给原告高要市得意宝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二、被告肇庆南帝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出所占用的厂房、办公楼和厂区场地给原告高要市得意宝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三、被告肇庆南帝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占用费72000元(暂计至2016年11月23日)给原告高要市得意宝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94元,由原告肇庆南帝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凡宜审 判 员  徐海球人民陪审员  黄巧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伯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