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70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龚卫东、郑海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卫东,郑海情,韩保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70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卫东,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郑海情,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现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韩保健,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现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2民初47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韩保健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韩保健与曹金梅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237号2单元403室的房地产{权证号码:浙(2016)义乌市不动产权第0016396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虞啸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聚杰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7011号之一义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龚卫东与被执行人郑海情、韩保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2执70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韩保健与曹金梅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237号2单元403室的房地产{权证号码:浙(2016)义乌市不动产权第0016396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附:(2017)浙0782执70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