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2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自贡万盛租赁有限公司申执李炜、李荣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万盛租赁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李炜,李荣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416号申请执行人:自贡万盛租赁有限公司,住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余惠萍。被执行人:李炜,男性,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李荣禄,男性,195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李辛玉审判员 罗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杰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