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行审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283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与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一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12行审28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妙,女,该局干部,住该局家属院。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凡,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申请执行市政行处罚字[2016]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被执行人未经许可,擅自自2016年10月27日在西安市振兴路与朱雀东坊实施占用城市道路搭架子,占用人行道420平方米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市政行处罚字[2016]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停止违法占用行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处2万元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作出的市政行处罚字[2016]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畅筱婧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