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3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姚妍诉被告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妍,陈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911号原告:姚妍,女,满族,1991年1月31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媛媛,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清,男,汉族,1991年6月8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太勇,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妍诉被告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姚妍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财产保全费3720元,合计6320元,由原告姚妍负担。审 判 员 盛维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刘 夏